2016年8月17日,台湾地区“卫福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51301304号公告,预告订定“食品原料‘芦荟’之使用限制及含芦荟食品之标示”,60天内接收公众意见和建议。规定如下:
1. 原料需确实经完全去皮后始得加工使用,自公告日起实施。
2. 产品的使用量,以芦荟素(Aloin)计每日不得超过10毫克,自公告日起实施。
3. 含“芦荟”的食品应以中文显著标示 “不建议经期、怀孕或哺乳期妇女、12岁以下孩童、肠胃不适、腹痛患者及肾病患者食用”或同等意义字样的警语;检具产品经检验机构检验所含“芦荟素”含量低于0.1毫克/公斤的分析证明者,可免标前述的警语。该项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以制造日期为准)实施。
本规定于正式发布施行后,如经查获芦荟产品不符合前述规定者,可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47条及第48条规定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
(厦门WTO工作站 2016-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