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料工业》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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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征求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意见

      为加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可于2020年8月24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原国家食药监总局2016年发布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提到,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是指在食品(含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采用的非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食品检验机构可以采用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对涉案食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规定》指出,对可能掺杂掺假的食品,按照现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以及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制定的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可以制定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用于对食品的抽样检验、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检验机构或科研院所等单位在食品检验中发现可能有食品安全问题,且没有检验标准的,可以向所在地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提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建议。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综合分析辖区内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提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建议。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成立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审评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查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提供咨询意见。专家组由市场监管部门、食品检验领域和其他食品监管专业技术机构、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等相关领域人员组成。秘书处主要负责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草案的形式审查、组织会议审查或函审、报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草案等,并承担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申报、起草、复核的相关咨询。

 

(中国食品报网 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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