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决定对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修改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对上述4部行政法规中涉及的已不使用的机构名称、已调整的机构名称和职责划转涉及的机构名称等进行了修改,切实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更好适应当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实践。
修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删去其中关于外国企业申请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时需提交外汇部门证明文件的规定,进一步简化证明材料、优化政务服务,持续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升经营主体的获得感。
修改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针对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删去关于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删去已取消或者已被其他规定替代的罚款事项相关规定;针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明确为“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增加对信用修复制度的原则性规定,加强对公示行为的监管,强化法律义务的落实,防止“劣币驱逐良币”,为更好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修改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删去其中关于暂停或者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法律责任相关规定,与对外贸易法做好衔接,保障法律法规体系的系统性和规范性。
同时,废止煤炭送货办法等13部行政法规,更好地适应当前经济体制变化、改革发展实践需要以及有关领域工作实际,进一步增强法律法规制度的时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具体修改条款:
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的监督检验任务。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现有力量。”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即:“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即:“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删去第四十三条,即:“本条例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删去第三十二条(即:违反《标准化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改进,并可通报批评或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中的“或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
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即: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中的“给予行政处分,并可”。
第三十三条第四款(即: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行政处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决定。)修改为:“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