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料工业》杂志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标准法规
三新食品问答 || 《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与《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更名后过渡期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卫生健康委2022年第4号公告已对《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进行了更新。对名单中涉及菌种分类和命名调整的,设置2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新旧菌种名称均可以使用,过渡期满后均需使用更新后的菌种名单。过渡期内生产的使用旧菌种名称的产品可在产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来源: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版权所有:中国饮料工业协会 电话:010-84464668 京ICP备20005345号-1
邮箱:ylgy@chinabeverage.org 传真:010-84464236 邮编:100027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丙二号天元港中心B座1702室
OEM:20110727220326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