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饮料市场的细化、饮料品类的多元化及消费者消费习惯的改变,苏打水饮料逐渐成为中国饮料市场的重要品类之一。然而,由于此前缺乏统一的标准,导致市场上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制定团体标准以规范苏打水饮料的生产和市场十分有必要。本文介绍了团体标准《苏打水饮料》(T/CBIA 001-2017)的制定背景、标准体系位置及主要条款说明。本标准的制定对提高产品质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并将推动苏打水饮料行业的健康发展。关键词:苏打水饮料;团体标准;食品质量安全
前言
1.1 制定背景
随着饮料市场细化、饮料品类多元化以及消费者消费习惯的改变,除含糖的饮料、或含能量的饮料外,一些不经调色、不添加糖、不含或少含能量的风味饮料,即风味水饮料发展越来越快,而风味水饮料中的苏打水饮料发展势头最为迅猛,已经成为中国饮料市场的重要品类之一[1]。
随之,我国苏打水饮料生产企业日益增多,产量也逐年上升,已成风味水饮料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此前尚无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统一规定,各生产企业没有基本的质量标准可参照,市场上苏打水饮料的产品质量良莠不齐。产品的市场定位和消费者认知较为混乱,产品夸大宣传的现象层出不穷。为规范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定团体标准以规范苏打水饮料的生产和检测是十分必要的[2]。
2015 国务院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 号),鼓励行业协会等具备相应能力的组织制定团体标准,以满足市场和创新的需求。为了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与现有标准体系形成优势互补,促进饮料行业快速、健康发展,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制定了团体标准《苏打水饮料》(T/CBIA 001—2017)。
1.2 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标准的关系
1.2.1 国内现行苏打水饮料标准
目前国内并无苏打水饮料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只有在《饮料通则》(GB/T 10789—2015)中规定了风味饮料定义,4.6 风味饮料:以糖(包括食糖和淀粉糖)和(或)甜味剂、酸度调节剂、食用香精(料)等的一种或者多种作为调整风味的主要手段,经加工或发酵制成的液体饮料,如茶味饮料、果味饮料、乳味饮料、咖啡味饮料、风味水饮料、其他风味饮料等。GB/T 10789—2015 也说明了不经调色处理,不添加糖(包括食糖和淀粉糖)的风味饮料可称为风味水饮料,如苏打水饮料、薄荷水饮料、玫瑰水饮料[3]。
1.2.2 国际相关法规和标准
经调研,目前尚无针对苏打水饮料的国际标准。在本标准制定过程中,主要参考了《饮料通则》(GB/T 10789—2015)和其他相关饮料标准。
2 主要条款说明
2.1 标准名称与适用范围
“苏打水饮料”源自GB/T 10789—2015 中4.6 条款,在饮料标准体系中属于风味饮料的子品类风味水饮料。
本标准不适用于苏打汽水,以避免与《碳酸饮料(汽水)》(GB/T 10792)[4]中的产品混淆。
2.2 术语和定义
2.2.1 在本标准中规定了GB/T 10789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风味水饮料定义可参照GB/T 10789。
2.2.2 在对“苏打水饮料”进行定义时,根据市场调研结果、行业讨论和苏打水饮料的共性特点,苏打水饮料的定义被明确为必须添加碳酸氢钠,可以选择充入二氧化碳。在不调色、不添加糖的基础上,可以添加甜味剂、酸度调节剂等以调节口味。
2.3 产品分类
“苏打水饮料”源自GB/T 10789—2015 中4.6 的条款内容,在饮料标准体系中属于风味饮料的子品类风味水饮料。市场上的苏打水饮料有充入二氧化碳和不充二氧化碳两类,二者口感差异较大。因此本标准按照是否进行充气进行了产品分类:含气(型)苏打水饮料和无气(型)苏打水饮料。
2.4 技术要求
2.4.1 原辅料要求
苏打水饮料使用的原辅料和添加剂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其中碳酸氢钠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GB 1886.2)的规定,二氧化碳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GB 1886.228)的规定。
2.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是初步判定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也是鉴别产品的第一要素。考虑到今后产品的多元化发展,本标准对产品的感官特性做了基本的规定。定义中规定苏打水饮料不能调色,因此规定其色泽应为“无色”,并允许产品因成分原因出现轻微浑浊。
2.4.3 理化要求
标准规定了三项理化指标:钠、能量和二氧化碳气容量,其中二氧化碳气容量仅适用于含气(型)苏打水饮料。碳酸氢钠普遍被用于苏打水饮料调节口味,但食品中的碳酸氢钠会提高人体中钠的摄入量。综合《中国居民膳食指南》[5]成人每日盐摄入量建议和饮用水量建议,此标准中规定钠的含量应不超过55mg/100mL。苏打水饮料属于风味水饮料,比水有味道,又不如碳酸饮料、茶饮料那么浓郁,市场上又称这类饮料为“近水饮料”。与其他饮料最大的区别在于其不含能量,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6]中能量“0”界限值为≤17kJ/100mL 的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 能量≤17kJ/100mL”。为了确保含气型苏打水饮料产品的口感,同时与碳酸饮料有所区别,标准规定含气型苏打水饮料的气容量≥1.0 倍。
2.5 实验方法
标准规定了三项理化指标:钠、能量和二氧化碳气容量。钠指标的检测采用食品安全国际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钾、钠的测定》(GB 5009.91)[7];能量检测目前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问答中进行了明确说明。因此本标准参照其进行了规定,将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产能营养素的含量乘以各自相应的能量折算系数并进行加和。能量的折算系数参照GB/Z 21922—2008[8]。二氧化碳气容量的检测方法按照《碳酸饮料(汽水)》(GB/T 10792—2008)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
2.6 检验规则
感官检验方便快捷,操作性强,因此将感官检查作为检验项目之一。二氧化碳气容量是含气型苏打水饮料的特征指标,因此出厂检验规定二氧化碳气容量为必检项目。为保证工厂的良好生产操作规范和微生物安全,选取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作为出厂必检微生物项目。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9]中规定,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不予复检。因此规定“若微生物指标检验检测不合格,则判定整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
2.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标签应符合GB 7718 [10]和GB 28050 的规定,且产品标签上必须标明产品类型(含气型或无气型)。
3 结论
《苏打水饮料》团体标准的制定,为规范该产品的生产、检测及市场推广提供了统一的技术依据和质量标准。通过本标准的制定,苏打水饮料将进一步提高行业的准入门槛和技术水平,有利于其健康有序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董海龙. 苏打水饮品创新解决方案[J]. 饮料工业,2017,20(6):71-73.
[2] 周子荑. 市场增长良好却乱象丛生苏打水国标亟需出台[J]. 中国食品,2019(17):2.
[3] 全国饮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GB/T 10789—2015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饮料通则[S]. 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5.
[4] 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饮料分技术委员会. GB/T10792—2008 碳酸饮料(汽水)[S]. 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8.
[5] 中国营养学会. 中国居民膳食指南(2022)[M]. 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22.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S]. 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1.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GB 5009.91—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钾、钠的测定[S]. 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7.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GB/Z 21922—2008 食品营养成分基本术语[S]. 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8.
[9]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Z].2019.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S]. 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