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25)和《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0号)发布后,企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及困惑。为此,食品伙伴网针对企业普遍关注的具体食品名称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与解答,以供大家参考。
一、《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主要原料”如何界定?配料中涉及的主要原料之外的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在命名中是否不能体现?
答:(1)《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和GB7718等法规标准并未对“主要原料”进行界定,我们认为“主要原料”需要综合该成分的含量比例、对整个产品的影响、对整个产品的价值体现等因素综合来认定。一般认为主要原料是配料表排名比较靠前的几个原料。
(2)《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名称仅体现一种的,所用原料应当全部来自该种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名称体现二种以上的,所用原料应当按照添加量从高到低在名称中排序。因此,配料中涉及的主要原料之外的动物源性食品原料,也应按照添加量递减顺序体现在食品名称中,食品名称不能只标示其中一种。如,食品配料为:牛肉、XX、XX、猪肉,产品名称应当为“牛肉猪肉XXX”。
二、食品生产许可分类中的方便食品可以作为产品真实属性名称吗?
答: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2014年修正版十九,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通常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或食品分类名称。若上述名称有多个时,可选择其中的任意一个,或不引起歧义的等效的名称;在没有标准规定的情况下,应使用能够帮助消费者理解食品真实属性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能够反映食品本身固有的性质、特性、特征,具有明晰产品本质、区分不同产品的作用。方便食品不能清晰地反映产品的性质和特性,我们建议将产品的最小分类(如方便面)作为产品的真实属性名称。
三、一定需要在封面标识产品类型吗,标注在背标不在封面标注可以吗?
答:《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和GB7718未规定“产品类型”在食品标签上标示的位置。如果食品名称本身可以反映食品真实属性,我们认为产品类型可以选择标注在食品标签背面;若食品名称中含有易使消费者误解、混淆食品属性的文字或词语(比如“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等),应在此名称同一展示版面的临近位置使用相同的字高、字体和颜色标示能够反映真实属性的产品名称/类型/类别。
(来源:食品标法圈 2025-11-03)




